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639号之二
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07631358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标,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大道33-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2080905H。
法定代表人:韩乃兵,总经理。
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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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林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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