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693号之二
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晶、***,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三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三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庆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茆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