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6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骏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63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076313580W。
法定代表人:龚成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标,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大道33-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2080905H。
法定代表人:韩乃兵,总经理。
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杨
审 判 员  孙红岭
人民陪审员  刘玉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