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639号
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07631358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大道3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208090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杨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