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8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2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19254487。
法定代表人:陈巡。
申请执行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单元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简永航,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夏雄,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夜郎古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楼北侧职工小区2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JROPIQ.
法定代表人:张辰。
被执行人:王松,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杨博,男,侗族,1966年11月30日,住贵州省锦屏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贵州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夜郎古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松、吴昊、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经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