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昊译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民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单元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简永航。
委托代理人:邱学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世帆,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昊译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乾朗钢材市场内D栋45号(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昊译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0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上诉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21330元,本院退还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邰滢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