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88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盘县。
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单元1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190133。
法定代表人:简永航,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