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88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盘县。
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单元1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190133。
法定代表人:简永航,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林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