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六、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六,男,1971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190133。
法定代表人简永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终9888号,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07427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曾伟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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