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贵州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夜郎古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侗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夜郎古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天佑商城9栋-1单元2-1门面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均流拍,因该房产系榕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变卖价格已低于抵押值520.416万元,暂时不能处置(查封期限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二、通过数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206.53元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四、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26.10%的股权,该股权系轮候冻结,暂时不能处置。(冻结期限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8)黔0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到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