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5183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明春顺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津岐公路西侧。
经营者:***,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临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明春顺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天津临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明春顺建筑工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天津市津南区明春顺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道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