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星线缆有限公司

河南龙星线缆有限公司与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龙星线缆有限公司与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桃园路10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臧高,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星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开民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64元减半收取5782元,由上诉人沭阳瑞阳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栋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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