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303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方松柏,总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
法定代表人鲁仕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建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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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樊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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