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达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执1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松柏,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达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建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达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川XXXXXX),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车辆车籍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部分,剩余部分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植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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