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财保15号
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3507079P。
法定代表人:李绍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涛,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5777810P。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市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荆监一级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627059428。
法定代表人:袁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街东西湖大道**(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47716U。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力通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街东西湖大道**(7)会信用代码:91420112574909379L。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悦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碧鸡路旁昆明毅人汽车工程机械市场**代码:915301007755264896。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远悦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乐白道村委会木栖黑村915325025662235290。
法定代表人:尹长旭,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荆监一级公路以北91421000055403050H。
法定代表人:方松柏,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914228237844653828。
法定代表人:史德林,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恩施州煌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91422800316410014H。
法定代表人:沈泉林,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王雄波,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孟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闵学兵,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韩非,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袁震,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力通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悦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远悦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煌庭家居有限公司、***、王雄波、孟涛、闵学兵、韩非、袁震共计价值18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经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下列房产: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第××号、第30170088号和十堰房房权证茅箭区字第**。/div>
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力通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悦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远悦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煌庭家居有限公司、***、王雄波、孟涛、闵学兵、韩非、袁震共计价值18000万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附财产明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武汉胜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宋志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卢月华
书记员李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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