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6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方松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0106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万元、支付79000元、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本案执行费567元。被执行人已支付工程款5万元、已支付4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应得款45007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