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财保124号
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方松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宏图佳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小白楼西路12号。
法定代理人徐光霁。
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图佳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恐其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宏图佳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3 9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宏图佳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XX区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九百三十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