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4742号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88号1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楠,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当强。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金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