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27号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