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63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88号1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的1.5倍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4日,被告***与昆山A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计划购买XX区XX镇XX路友联金属(昆山)有限公司的100亩国有土地和建筑,采取股权交易模式。因采取股权交易需要政府审批同意,2021年1月13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与政府协调与沟通股权收购工商变更事项、新项目报建工作以及其他咨询事项,服务费用50万元。原告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昆山开发区政府对接,截至2021年4月28日,原告已经全部完成受托事项。2021年6月1日,***拒绝按申请报告与昆山开发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并声明终止股权交易。但两被告拒绝支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均未明确规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但也并未限制不动产纠纷类型,对此应采取宽松理解,无论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不动产债权纠纷,都可适用专属管辖制度。本案中,据原告诉称,系争服务合同涉及XX区XX镇XX路友联金属(昆山)有限公司的100亩国有土地和建筑,服务委托事项明确为被告委托原告在工商变更后就上述土地以及建筑项目报建工作(包括项目政审、投资协议书签署等)提供全方位服务等,与不动产联系密切,故可认定为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