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金蔡建材厂与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03民初1282号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寨坑(梅华路)。
投资人:邹挺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负担。
审判员*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