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6341号
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楼自编C2-319。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君,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奕鑫,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政府大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吴少钦。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鸿图苑小学,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鸿图苑鸿图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庆辉。
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奕鑫、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鸿图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嘉杰
卢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