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与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704行审630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二层。
负责人:莫锡灿,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志渊、杨海涛,均系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少钦。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蓬江林罚决字[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对江门市蓬江区******委会“席帽山”(土名)范围内修建高压线电塔底下地块进行硬底化,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其执法目的系通过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达到恢复土地原状的效果。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授权,但申请执行人同时还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即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违反建设规划的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由职权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达到同等的执法目的及效果。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的涉案申请应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受理,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制执行蓬江林罚决字[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黎成继
审 判 员 李国盛
审 判 员 李周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伍步阳
书 记 员 李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