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3012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政府大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3198694。
法定代表人:吴少钦。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97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98.37元,两项合计771.34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荣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