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422号
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76号2号楼自编C2-319。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君,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莲,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少钦。
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9元由原告广州市宝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炜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绮雯
黄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