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民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
上诉人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美高梅大酒店装修改造工程第三层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一审法院未予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向兴礼
审判员王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