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1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云盘华厦佳园********。
法定代表人:戴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财产书。于2020年10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2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该房产已抵押,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谈话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131.607643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31.607643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喻 翔
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