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3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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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湘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