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3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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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湘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