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民初52号

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解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福禄,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柯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8元,由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