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浩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05号
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黄海大街14号江湾工业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解超,经理。
被告:北京金浩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50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杨世杰,经理。
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浩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金洋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