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两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2714号
原告:杭州两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2135901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251564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永丰家园1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潘毛丽瓯,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两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两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两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两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