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3执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829762-6。
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永丰家园11幢803室,组织机构代码14525156-4。
法定表代人:**。
被执行人: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九路44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5262-2。
法定表代人:项宪贵。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和,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项宪贵,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3572.8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和、***、项宪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和、***、项宪贵、***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和、***、项宪贵、***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和、***、项宪贵、***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和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浙C×××××)。
2、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银湖牌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码:浙C×××××)。
3、被执行人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
4、被执行人**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浙C×××××)。
5、被执行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浙C×××××)。
6、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小区1幢B308室的不动产。
7、被执行人****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球山花园3幢104室的不动产。
8、被执行人项宪贵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沧河村的不动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1、被执行人**和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05月03日至2020年05月02日),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银湖牌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码: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05月03日至2020年05月02日),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05月03日至2020年05月02日),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05月03日至2020年05月02日),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5、被执行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05月03日至2020年05月02日),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6、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小区1幢B308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05月06日至2019年05月05日),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已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移交处置权并发函参与分配。
7、被执行人****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球山花园3幢104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7年06月14日至2020年06月13日),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已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移交处置权并发函参与分配。
8、被执行人项宪贵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沧河村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03月10日至2019年03月09日),该不动产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
截止2018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3572.84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203.59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和、***、项宪贵、***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和、***、项宪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