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破253号之三
申请人: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1日,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24年5月9日裁定认可的《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分配已经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