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3651号 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2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军民路甲1号院。 法定代表人:***,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保障部副部长,住部队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高级工程师,住部队宿舍。 第三人:中企万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以下简称61016部队)及第三人中企万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万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61016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企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61016部队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198892.52元;2.判令61016部队支付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084436.4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114456.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61016部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5日,61016部队与中企万业公司签订《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61016部队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以下简称南口镇)军民路1号“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发包给中企万业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水暖管线及部分电气线路改造。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7日,合同价款为1512786.32元。结算方式为经第三方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0%,待其上级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预留结算审核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实际竣工日起24个月后7日内无利息返还。合同签订后,中企万业公司按照61016部队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洽商,增加了五栋公寓楼的厨房及卫生间的墙面地面贴砖防水、吊顶等项目。本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9年4月15日,中企万业公司向61016部队上报结算总价为2289121.58元,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审核期限及付款时间,导致61016部队至今未给予结算。虽经中企万业公司多次催促,但61016部队仅支付工程款1090229.06元,对工程余款包括质保期满后应返还的质保金至今未付。2021年3月18日,中企万业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61016部队的工程款债权1198892.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权利转让给我公司,并向61016部队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但61016部队至今未向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61016部队辩称:不同意***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合同变更的追加经费在合同的通用条款有明确约定,中企万业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主张权利,工程竣工验收完成4个月后才报结算,对此我方不认可。另外,中企万业公司在施工中违反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约定工期为80天,但实际施工116天,在工程验收报告上有明确记载。我方请求法庭按照合同约定判令***恒公司支付违约金54460.44元。中企万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平时不在现场,监理例会不参加,造成工期延误,造成工程变更处理不及时,违反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我方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恒公司应当向我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我方要求将***恒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54460.44元和2万元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三人中企万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意见述称:我公司对***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因我公司已将对61016部队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及利息等相关权利转让给了***恒公司,并通知了61016部队,现61016部队对工程款转让的事实无异议,故我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25日61016部队(发包人)与中企万业公司(承包人)签订《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1.2工程地点:南口镇军民路1号。1.5工程内容:水暖管线及部分电气线路改造。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水暖管线及部分电气线路改造工程。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1签约合同价:1512786.32元。5.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办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书面请假,需发包人书面认可)。如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每次罚1000元整,连续5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追究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2万元违约金并报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理考勤办法为发包人定制考勤表为准。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完成合同价款50%时,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申请时,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80%;经第三方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0%;待建设单位上级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至批复的结算审核价的95%,预留批复的结算审核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若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自实际竣工日起24个月后7日内无利息返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中企万业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就施工的工程内容签署了工程量签证单,并就工程增项部分签署了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其中施工单位处均由***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61016部队已支付中企万业公司工程款1090229.06元。2018年11月19日涉案工程经61016部队、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20年5月13日61016部队向中企万业公司发送函件一份,载明:2019年12月中企万业公司提报的工程结算违反了合同通用条款第10.4.2变更估价程序之约定,其多次要求中企万业公司按合同要求提报结算书一直未果,现函告中企万业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提报符合合同要求的结算书并完成工程结算。中企万业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61016部队出具《关于结算事宜的回函》一份,载明:贵部来函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司在承建贵部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且存在增项情况,我司与贵部工程师、工程监理及设计人员共同商定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了变更洽商工程量,我司也陆续向贵部报送了变更增量价款,但贵部反馈意见是竣工后一并结算。我司基于对贵部的信任,本着先施工后结算的行业习惯,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义务,本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正常使用。本工程完工后,我司继续催促办理变更洽商认价,以便进行工程结算,但贵部以我司申报价格高为由迟迟未给认价。我司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变更洽商在内),上报结算价款为203万元,但贵部拖延结算,并要求我司降价重报结算,我司让利后于2019年12月上报结算金额197万余元,但贵部以领导更换需要重新审核为由至今无果。在我司项目人员多次催促下,贵部却发函称我方未按期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并以此为由不给结算。对此,我司无法接受。本工程变更洽商的工程量已经贵部及监理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如贵部对变更洽商价款有异议,双方可共同询价协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0年7月13日中企万业公司向61016部队邮寄《关于工程结算事宜的律师函》,内容为:61016部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接受中企万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就贵部队与中企万业公司工程结算及付款事宜向贵部队致函。根据中企万业公司提供的资料及**:2018年7月25日,贵部队与中企万业公司签订《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512786.32元。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贵部队又增加了五栋公寓楼的厨房及卫生间的墙面地面贴砖、防水、吊顶等项目。对此,有贵部队营建处工程师及工程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为证。中企万业公司边施工、边上报了变更增项预算,当时贵部队营建处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后,以申报价格高为由未给审核确认。中企万业公司基于对贵部队的信任,本着先施工后结算的行业习惯,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本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贵部队亦已正常使用。中企万业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贵部队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上报结算总价为2289121.58元,贵部队不予认可要求降价重报。中企万业公司让利后上报结算金额203万余元,贵部队仍不认可。中企万业公司于2019年12月再次让利上报结算金额197万余元,但贵部队一直未审核确认,并于2020年5月13日发函称中企万业公司提报的工程结算违反了合同通用条款第10.4.2条约定的变更估价程序,要求中企万业公司重新提报符合合同要求的结算书。经查阅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4.2条变更估价程序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但并没有约定未按期提交估价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结算等内容。而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2.4.4条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条款中约定,进度款按合同价的比例分期支付,并明确约定“不包含暂列金”,显然,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不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比例支付,根本不包括变更及增项工程价款,该部分价款是在工程竣工后一并结算。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竣工付款申请条款中约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0日内,承包人应一次性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应包括:(1)竣工结算合同总价;(2)工程变更结算价款......等内容”,显然,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合同总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提交结算资料、一并进行结算。本律师认为,双方所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通用条款是格式条款,与专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专用条款。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及结算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及增项价款应与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并结算,并在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支付,中企万业公司提报的工程结算书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希望贵部队收到此函后能够与中企万业公司协商解决工程结算争议,以免造成诉讼费、保全费、逾期利息、滞纳金等不必要的损失及声誉影响。61016部队签收了该律师函。 2021年3月18日,中企万业公司(甲方)与***恒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2018年7月25日,甲方与61016部队签订《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施工“水暖管线及部分电气线路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61016部队又增加了五栋公寓楼的厨房及卫生间的墙面地面贴砖、防水、吊顶等项目。本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甲方于2019年4月15日向61016部队上报结算总价为2289121.58元,减已付工程款1090229.06元,尚欠工程款1198892.52元,但61016部队未及时给予结算付款,导致甲方未支付乙方为本工程垫付的款项。为清理本工程所涉债权及债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债权抵债等事宜,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下:甲方将其对61016部队的工程款债权1198892.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对61016部队的上述债权抵消甲方应付乙方的全部垫付款,即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已全部结清。本协议签订后,有关本工程结算付款事宜,由乙方自行向61016部队主张权利。2021年4月4日,中企万业公司向61016部队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61016部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于2021年3月18日与***恒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将我司对贵部队享有的2018年7月25日所签《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及增项工程等工程款债权1198892.5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权利转让给***恒公司,请贵部队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恒公司履行结算付款义务。61016部队于2021年4月5日签收该《债权转让通知书》。 ***恒公司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同其诉称。本案审理过程中,61016部队对***恒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图纸、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工程量存在变更,但因中企万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程序履行义务,故***恒公司无权就工程增项部分主张工程款,因涉案工程存在工期延误,且中企万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施工时不在现场,监理例会不参加,故其要求***恒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恒公司应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54460.44元及项目经理不履职的违约金20000元从其应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61016部队提交会议纪要予以证实。会议纪要为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及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25日、7月27日、8月2日、8月8日、8月15日、8月22日、8月27日、9月5日、9月12日、9月19日、9月26日、10月10日、10月17日、10月24日。其中2018年7月2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中企万业公司项目经理***汇报了施工项目部机构组成、人员配置及其专业职责分工,通报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情况和现场施工准备等情况。监理例会会议记录后附的监理会议签到表显示***参加了2018年8月2日、8月8日的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中对现场工程变更事项的程序进行了确认。***恒公司对61016部队提交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中企万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已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量签证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上均有***的签字。 根据***恒公司的申请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结论为:鉴定造价合计为2036832.18元。征求意见稿出具后,61016部队不服对此提出了异议。根据61016部队所提异议,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正式稿,结论为:调整后造价确定部分为1847362.49元,不确定部分为132136.49元。不确定部分包括:建筑电气07-05-C2-003(声控吸顶灯与声控灯头、节能灯泡差额)2035.88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1(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18242.7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1(防水基层)10449.4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2(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12293.45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2(防水基层)6523.4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3(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10666.02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3(防水基层)5836.49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4(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13666.39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4(防水基层)8312.19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5(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13666.39元、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5(防水基层)8202.29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1-C2-0016910.86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2-C2-001(**基础开洞口)9082.69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2-C2-001(屋外挖管沟及回填部分)2286.34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2-C2-001(室外散水)442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4-C2-0033520元。对于61016部队提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回复为:(一)电气部分。1.工程量签证单07-05-C2,楼梯间实际安装照明灯为声控灯头、节能灯泡,不是结算书中的LED声控吸顶灯,单价计取太高。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工程量签证单07-05-C2签认的内容为“10WLED声光控照明灯”,并未明确灯具的类型是声控吸顶灯还是声控灯头加节能灯泡,此项需***清或现场勘查确定,故本次按声控灯头加节能灯泡计算造价计入确定部分,按声控吸顶灯计算造价与声控灯头加节能灯泡造价的差额计入不确定部分。(二)给排水部分。1.工程量签证单05-02-C2-001至002,子目名称中已含有塑料管安装、检查口安装、返水弯安装。通过签证单再列检查口计量,属于重复计价,返水弯也作为管径一部分进行了计量,也不需要重复计价。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未对排水检查口、返水弯重复计量计价,故本次不做调整。2.工程量变更洽商记录表05-01-C2-003至005,根据管道安装定额和主材组价,PPR内丝三通、PPR接头、PPR内丝弯头等零部件均包含在塑料管安装部分,属重复计价。以上两项内容,当时我方签字时施工方只是为确认一下工程量,未说明要进行计价。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本项目为改造工程,合同造价组成是执行的房屋修缮定额,根据房屋修缮定额中安装工程的说明“4.给水铸铁管安装、室内铝塑复合管安装(管件连接)已综合了管件的安装定额工日,但未包含管件价值,管件应按设计图纸用量并计取1%的损耗率计算。6.室内、室外给水塑料管热熔、电熔连接中的管道接头零件为不完全价,计算时按照定额附录中管道接头零件含量取定表组价”,即管道安装定额中只包含管件的安装费,不包含管件的材料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计取的为管件材料费,非重复计价,故本次不做调整。3.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2-C2-001,排水管出户开洞口,实际是在原Φ75、Φ110原排水管出墙洞口基础上进行了局部扩大,尺寸约为300×300mm,洽商记录描述与现实不符,我方住房为60年代修建,地基不允许开较大洞口。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描述的内容为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认的,现61016部队主张洽商记录描述与现实不符,因本事项为隐蔽工程且工程已完工,具体内容已无法核实,故本次按洽商记录签认内容计入不确定部分,双方可核实澄清,如果澄清后确实如61016部队所述,可做相应调整。4.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2-C2-001,室外散水实际未拆除,洽商描述与现实不符。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描述的内容为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认的,但现61016部队主张洽商记录描述与现实不符,本次按洽商记录签认内容计入不确定部分,双方可核实澄清或现场勘查,如果澄清后确实如61016部队所述,可做相应调整。5.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2-C2-001,屋外开挖、渣土清运及回填土工程量计量不准确,因开挖部分原已有暖气沟。鉴定单位回复意见:意见同上述3的意见。(三)土建部分。1.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3-01-C2-001至004,贴砖项目单价120元/平方米(结算只计取税金),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原瓷砖面层铲除、渣土清运、贴砖(瓷砖为普通釉面砖),结算中重复列了铲除项。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工程量签证单中描述“工程施工内容:厨房、卫生间墙面、地面做防水;墙、地面贴砖;厨房、卫生间做塑钢板吊顶;厨房墙面2.7米向上做到腻子滚刷涂料处理。吊顶90元/平方米(完全价)、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贴砖120元/平方米(结算只计取税金)”。对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等工作工程量签证单上没有明确相应的工程量和内容,上述装修事项确认单是否包含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等费用没有明确。对于签证单中的确认单价是否含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等工作内容需***清,本次将此部分工作内容计算造价计入不确定部分,该项涉及造价68534.95元,待***清后可做调整。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3-01-C2-001至004,防水90元/平方米,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水泥砂浆找平、**、刷聚氨脂肪水涂料,结算中重复列了水泥砂浆找平。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签证单中“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并未明确防水的施工内容包括哪些。定额中涂膜防水子目包括:清理基层、配置涂刷底胶、涂刷涂膜防水层等全部工作,并不包含基层水泥砂浆找平工作内容。对于签证单中“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是否包含基层水泥砂浆找平的费用,需***清,故本次将基层水泥砂浆找平计算造价计入不确定部分,如果澄清后确实如61016部队所述,可做相应调整。3.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3-01-C2-001至004,厨房2.7米以上墙面处理为直接刮防水腻子、刷乳胶漆,结算单价偏高。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工程量签证单中描述工程施工内容为厨房墙面2.7米向上做到腻子滚刷涂料处理,并未明确具体刮几遍腻子滚刷几遍涂料,鉴定按常规刮两遍腻子滚刷两遍涂料考虑计算造价。4.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1-C2-001,因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自行拆除原有水表,双方口头答应只计取水表材料费,其余费用不计取,水表为普通机械表,单价约为50元/个。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洽商记录签认的内容为因水表老化、不能继续使用,应甲方要求更换水表。而61016部队主张是因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自行拆除原有水表,所以双方口头答应只计取水表材料费,其余费用不计取。61016部队主张双方口头答应没有形成纸质资料,本次按洽商记录签认内容计入不确定部分,待***清后可做调整。《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水表材料费按施工期信息价57.76元/只计取。5.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4-C2-003,坐便器安装数量为8个,实际更换坐便器为4个,另4个为原住户已有坐便器恢复,所新装坐便器为普通坐便器,单价约为600元/个。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洽商记录签认的内容为“经甲方要求,根据现场业主实际情况,原蹲便的安装蹲便,原坐便的安装坐便,坐便的数量合计8套”。对于更换坐便器的数量和已有坐便器不更换只恢复的数量并未明确,此项需***清,本次鉴定将更换的4套坐便器的费用计入确定部分,另4套坐便器的费用计入不确定部分,待***清后可做调整。对于坐便器的单价洽商记录中双方没有签认,坐便器的品牌及规格型号也没有明确,故本次鉴定按中低档品牌普通坐便器考虑调整相应造价。(四)室外管线部分。1.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8-C2-001至002,管道拆除为一次性破坏拆除,阀门整体性拆除,不应分别单独计量。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管道拆除应为一次性整体拆除,管道附件不需再单独拆除,本次鉴定进行调整。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05-08-C2-003至005,管道安装开挖洞口部分未核减清单中挖沟槽、盖板制安部分。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开洞及封墙的工程量不含挖沟槽、盖板制安的工作内容,故本次鉴定不做调整。3.室外暖气管道安装原设计热镀锌钢管更换为普通焊接钢管,结算时未体现此项变更(双方图纸会审记录中有明确说明)。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2021年11月23日由法院转交的61016部队补充提交的图纸会审记录(05-00-C2-001)中明确室外供暖管道由热镀锌钢管改为普通焊管,本次鉴定按普通焊接钢管常规做法考虑对此项变更计算造价计入确定部分。(五)造价取费设置与实际不符,取费偏高。项目施工地点为南口镇,为五环以外。结算报价按五环内报价,应按五环外取费报价。鉴定单位回复意见:经核实,本项目为改造工程,合同造价组成是执行的房屋修缮定额,房屋修缮定额中的费率不按五环内、五环外的区域划分类别,鉴定造价取费的费率按合同组价的费率执行,故本次不做调整。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后,61016部队仍不服,提出异议如下:1.要求全部工程量(包括合同内、合同外)进行鉴定。合同内工程量双方未进行签字确认,与清单提供工程量有出入,需按要求进行鉴定。合同外工程量双方虽有签字,但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标准不专业,比如03-01-C2-001至005,贴砖、防水等工程量计算时,有未扣减门洞情况。2.03-01-C2-001(确定部分)按照签证要求,除贴砖计取税金外,其余为完全价,不应再计取税金。3.工程量变更洽商记录05-08-C2-003至005,管道安装开挖洞口部分,未核减清单中挖沟槽、盖板制安的工作内容。解释为:清单中列有管道安装挖沟槽、盖板制安的项目,当时工程量为预估总量,未体现在具体部位,中企万业公司结算书中变更洽商体现的是具体部位工程量,而清单中预估的工程量应当扣减。针对61016部队所提异议,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出具《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内容为:1.(1)经核实,《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合同部分的内容,鉴定单位依据竣工图纸计算相应的工程量基本多于合同清单工程量,鉴于***恒公司以合同清单的工程量主张工程造价,故《鉴定意见书》以合同清单的工程量计算相应造价的。本次61016部队提出合同工程量未进行签字确认,本次鉴定根据《合同》约定,按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计算相应造价进行调整(本项为调增项目,如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可组织双方核对)。(2)对于原合同内水暖部分的清单工程量在变更洽商和工程量签证中已做增减项,故本次不做调整。(3)对于合同内室外采暖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在工程量签证中已做增减项,故本次不做调整。2.对于合同外部分的工程量,变更洽商、工程量签证均未附相应部位图纸,鉴定按如下方式计算:变更洽商、工程量签证资料中有列明相应规格尺寸数量和计算公式的,按相应规格尺寸数量和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相关工程量。变更洽商、工程量签证资料中没有计算公式,只有总量的,按总量计算相关造价。对于工程量签证单03-01-C2-001至005,贴砖、防水等工程量计算式,有扣减门洞等相应工程量,故本次不做调整。3.03-01-C2-001工程量签证单的签证内容为“吊顶90元/平方米(完全价)、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贴砖120元/平方米(结算只计取税金)”,根据分析,完全价为含税价,《鉴定意见书》中吊顶、防水项目按签证单价计算造价后又计取了税金,本次做相应调整。4.工程量签证单05-08-C2-003至007为三方签认的室外采暖工程现场实际施工量,《鉴定意见书》对管道、阀门原合同清单量已做增减,对管道挖沟槽、沟盖板制安原合同清单量未扣减,本次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确定部分造价为1822123.49元,不确定部分造价为132136.49元。不确定部分造价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不确定部分造价一致。***恒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中确定部分造价金额1822123.49元予以认可,对不确定部分的意见如下:1.建筑电气差额2035.88元,经核实安装的是声控灯泡,同意该差额不计入工程总造价。2.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费用合计68534.95元,该部分工程量签证单中确定的贴砖120元/平方米、吊顶90元/平方米,上述单价仅为完成贴砖、吊顶的施工单价,而且已经低于市场单价,根本不包括原瓷砖面层铲除及渣土外运的费用,这是在贴砖及吊顶之前多出的一道工序,而且应当发生费用,故该部分被列为不确定的造价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3.防水基层水泥砂浆找平费用合计39323.77元,该部分工程量签证单中确定的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是指定额中包括的清理基层、配置涂刷底胶、涂刷涂膜防水层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定额组价中并不包含“基层水泥砂浆找平”的工作内容,故该部分被列入不确定的造价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4.6910.86元安装水表费用,因原来水表老化,水表数已经无法辨认,不能继续使用,61016部队要求更换水表,安装完毕后,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在现场核实数量后在工程洽商变更记录上签字确认,故应将安装水表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5.安装坐便器费用3520元,坐便器实际安装了8套,已经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在现场核实数量后在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且坐便器均为普通坐便器,故应将安装坐便器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6.**基础开洞口费用9082.69元,因根本无法在原排水管的出墙洞口进行局部扩大,因为原有排水管为老式铸铁排水管,新安装的排水管为PUC材质,原有洞口与新做排水管洞口的位置偏移,并不在同一位置,所有洞口都是重新开孔,施工过程中,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已经在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故应将开洞口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7.室外挖管沟及回填部分2286.34元,我公司只计算收取开挖部分渣土清运及回填土的工程量,而且是由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在现场实际测量后才在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故应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8.室外散水442元,因为卫生间排水管道更换需要穿过基础、穿过墙体,开洞前要先把墙体外的散水拆除,做完排水管后又把散水重新恢复,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已经在工程洽商变更记录上签字确认,故应将室外散水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61016部队认可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但表示由于施工过程中其对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标准不专业,所以在施工中未对清单中所列每项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变更签字及施工图确认的工程量只是形式上的确认,不能完全代表真实的工程量,故要求本院组织双方再次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恒公司主张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是经61016部队签字确认的,且有第三方监理人员的签字,鉴定机构依据上述材料进行鉴定具有法律依据,其不同意61016部队重新进行现场勘验的申请。***恒公司预付鉴定费34500元。 另查,中企万业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保障部函》《关于结算事宜的回函》《关于工程结算事宜的律师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查询回执、会议纪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签订《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涉案工程完工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签订的《61016部队公寓楼水暖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企万业公司组织人员完成了施工任务,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经61016部队验收合格,中企万业公司据此向61016部队主张工程款,理由正当,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因中企万业公司已将其就涉案工程对61016部队享有的工程款1198892.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权利转让给了***恒公司,且已将其债权转让的事实于2021年4月5日通知了61016部队,故***恒公司现要求61016部队向其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于法有据,61016部队对中企万业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可依法向***恒公司主张。 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对变更估价程序作出了约定,即: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办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61016部队虽主张中企万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上述约定的变更估价程序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合同外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61016部队与中企万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形成了多份由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足以证明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作出了变更,故中企万业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当包括合同内的工程量及双方洽商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相应地,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和双方洽商变更后增加的工程价款。61016部队以中企万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程序为由要求不予支付中企万业公司洽商变更部分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中企万业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本院根据***恒公司的申请及双方的意见依法委托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的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且已充分考虑了61016部队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因案件审理过程中,61016部队对***恒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图纸、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均予以认可,鉴定机构依据经中企万业公司、61016部队及第三方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61016部队关于其在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签字的行为仅为形式上的确认,不能完全代表真实的工程量并要求本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勘验鉴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中企万业公司施工的工程确定部分的造价为1822123.49元,不确定部分的造价为132136.49元。关于不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声控吸顶灯与声控灯头、节能灯泡差额2035.88元,因***恒公司认可中企万业公司实际安装的是声控灯泡,同意该差额不计入工程总造价,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定。2.关于**基础开洞口费用9082.69元,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由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61016部队主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的描述与现实不符,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该工程为隐蔽工程,现已无法核实具体内容,故61016部队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项造价本院计入工程总造价。3.室外散水费用442元、屋外挖管沟、渣土清运及回填土费用2286.34元,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由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及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61016部队主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的描述与现实不符,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61016部队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两项造价本院计入工程总造价。4.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费用68534.95元,因工程量签认单中描述“工程施工内容:厨房、卫生间墙面、地面做防水;墙、地面贴砖;厨房、卫生间做塑钢板吊顶;厨房墙面2.7米向上做到腻子滚刷涂料处理。吊顶90元/平方米(完全价)、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贴砖120元/平方米(结算只计取税金)”,即工程量签认单对吊顶、防水、贴砖的单价作出了约定,而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等工作系进行上述施工项目的必经工序,应视为双方约定的施工单价已包括了原面层铲除、渣土清运等工程量的单价,故对该部分造价本院不计入工程总造价。5.防水基层水泥砂浆找平费用39323.77元,因工程量签认单中描述“防水90元/平方米(完全价)”,即工程量签认单对防水的单价作出了约定,虽定额中涂膜防水子目并不包括基层水泥砂浆找平工作内容,但水泥砂浆找平系进行防水施工项目的必经工序,双方即已对防水工程的单价作出了约定,应视为双方约定的施工单价已包括了基层水泥砂浆找平工程量的单价,故对该部分造价本院不计入工程总造价。6.水表费用6910.86元,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签认的内容为因水表老化、不能继续使用,应甲方要求更换水表,61016部队现主张是因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自行拆除原有水表,所以双方口头约定只计取水表材料费,其余费用不计取,就其该项主张,61016部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项费用本院计入工程总造价。7.坐便器费用3520元,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签认的内容为“经甲方要求,根据现场业主实际情况,原蹲便的安装蹲便,原坐便的安装坐便,坐便的数量合计8套”,61016部队现主张实际更换坐便器为4套,另4个为原住户已有坐便器恢复,其该项主张与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载明的内容不符,因其未就该项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61016部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项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综上,本院确定中企万业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1844365.38元。根据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之约定及涉案工程两年质保期已届满的事实,61016部队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中企万业公司。因61016部队已支付中企万业公司工程款1090229.06元,故61016部队还应支付中企万业公司剩余工程款754136.32元。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之约定为:完成合同价款50%时,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申请时,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80%;经第三方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0%;待建设单位上级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至批复的结算审核价的95%,预留批复的结算审核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若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自实际竣工日起24个月后7日内无利息返还。因中企万业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已向61016部队报送了结算申请,但61016部队一直未为中企万业公司办理结算,未能办理结算的原因并不在于中企万业公司,故中企万业公司要求61016部队自2019年4月15日起向其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5%质量保证金即92218.27元明确约定了支付期限,即实际竣工日2018年11月19日起24个月后7日内,故就质量保证金92218.27元的利息,应自2020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就其余工程款661918.05元的利息,应自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计算。因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并未就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作出约定,故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故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因中企万业公司已将其就涉案工程对61016部队产生的工程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了***恒公司,故61016部队应向***恒公司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61016部队所提工期延误及项目经理未履职的抗辩意见,中企万业公司与61016部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就合同工期作出了约定,但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工程增量,有双方及监理公司签署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为证。工程增量确会影响工期,现61016部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中企万业公司拖延施工,故其要求***恒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61016部队与中企万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中企万业公司的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每次罚1000元整,如连续5天不在现场,则61016部队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扣除违约金2万元。现61016部队虽提交会议纪要证明中企万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未参加施工期间的部分监理例会,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中企万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时未在施工现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务,且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上均有***的签字,能够显示***恒公司的项目经理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故61016部队要求从其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项目经理未履职违约金2万元的抗辩意见,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中企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4136.32元及利息,其中661918.05元的利息,自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实际付清661918.05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2218.27元的利息,自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实际付清92218.27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0元,由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83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负担98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4500元,由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99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16部队负担217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