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保752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惠州大道大厦70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6958K。
法定代表人:杨庆美。
被申请人:成都远创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金山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C9AXT22。
法定代表人:李佳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美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远创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5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远创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2019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美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远创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新城支行,账号:44×××93)的冻结,金额为3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