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725号
原告:成都川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
法定代表人:王昌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美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惠州大厦701-703。
法定代表人:杨庆美。
原告成都川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川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