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审被告:山东省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23013-3,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塔山路西段新华小区院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1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