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兰陵县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卞庄街道兰陵路东段克拉国际广场21-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
被告: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塔山路西段新华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顺河。
被告:临沂市千亦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驻地供销社院外。
法定代表人:宋怀堂。
原告***与被告***、**、兰陵县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千亦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经批准的缓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倪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倩倩
人民陪审员  毛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嵩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