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赛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650号 沈阳赛能上诉迪生电气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平阴工业园区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士民,董事长。
上诉人***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及本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王京波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