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1716213G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济西工业园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士民,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778591139B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智,系公司董事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26368.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云0606执1413号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待该案执行款得到兑现后,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后,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马贤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