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财保223号
申请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工业园区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1716213G。
法定代表人:孙士民。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狄村正街**。
被申请人:刘红星,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路**。
被申请人:李逸凡,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
申请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红星、李逸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星、李逸凡银行存款共50万元,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5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红星、李逸凡银行存款共50万元(代发工资的,每月各留取生活费1000元)。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