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359号
原告: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平阴工业园区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1716213G。
被告:李嵘,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狄村正街4号甲2号。
被告:李逸凡,女,1994年7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85号5号楼4单元12号。
被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路9号92楼5号。
原告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嵘、李逸凡、***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娄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