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路南汇秀新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马 越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