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路南汇秀新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职务:董事长。
河南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安仲案字第1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10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马 越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