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1256号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许家沟乡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引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亚州,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小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