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3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桂湖景宛**。
法定代表人:刘桂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桂路**
法定代表人:廖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58887.5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6元。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村委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1万元,但已被外地法院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5万元,余下款项至今未支付。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被执行人尚有工程款508887.5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6元的清偿义务未履行。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瑞明
审 判 员 莫田华
审 判 员 潘立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维
书 记 员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