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13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X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X广,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桂031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广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680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桂C×××××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但无法查找该车下落,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680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9)桂031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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