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102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桂11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6924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2400元、诉讼费19202元,合计1711602元,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逾期利息;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分两次偿还完毕,其中2018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款项711602元在2019年4月24日之前偿还完毕;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若不按期履行,;广西科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需要长期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102执13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宇
审判员***
审判员全守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虞始诚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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