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202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兼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象森,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桐,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带有FPV设备的防水云台底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2020175187.X”,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智能巡检装置-立体化视频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案涉专利权。经分析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第570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