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327号
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2-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543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5701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