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9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5-2-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